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我行修订了《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及《恒通贷记卡费率表》。现通告如下: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贷记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恒通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卡。贷记卡是符合“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
第四条 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贷记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转账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溢缴款”指持卡人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后剩余的款项。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转账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向发卡行申领人民币单位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对单位卡账户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申领个人主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的所有交易款项及其利息、发生的费用等均记入主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贷记卡,需按发卡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并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滞纳金等,以及发卡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追索费用)。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贷记卡密码包括:支取(含刷卡消费)、网上银行、电话交易等密码。持卡人可通过指定渠道获取有关的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贷记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在境内,贷记卡可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贷记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发卡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中国银联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卡行为持卡人核定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直至停止其使用。同一账户下的所有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转账支出及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境外贴有银联信用卡受理网络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名 Signature Only)商户受理的仅支持签名验证方式的交易,以及其他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该项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下在互联网上使用贷记卡,否则持卡人须自行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责任。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贷记卡应立即通过发卡行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或发卡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不可撤销。发卡行对挂失生效前持卡人因贷记卡交易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贷记卡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仍对贷记卡失效前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贷记卡失效后,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30天通知发卡行,并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卡手续;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前30天,发卡行未接到持卡人的此项通知的,将自动为符合发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取现及转账透支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发卡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同时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不低于对账单标明之最低还款额的任意还款金额还款;未能按对账单标明的全部还款额还款的,发卡行将对对账单标明的全部还款额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持卡人实际还款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及复利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收费10元。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每年交纳年费,年费由发卡行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单位卡金卡每卡每年为200元,普卡每卡每年为100元;个人金卡主卡每卡每年为100元,附属卡每卡每年为50元;个人普卡主卡每卡每年为50元,附属卡每卡每年为30元。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贷记卡挂失换卡的,须交纳换卡手续费10元;持卡人因贷记卡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的,须交纳工本费10元。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跨行取款须按交易金额的1%(最低收费10元)缴纳手续费,境外取款须按每笔交易金额的1%加上12元缴纳手续费,发卡行直接从卡账户扣收。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通过发卡行柜台或自助渠道透支取款须按交易金额的1%(最低10元)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行直接从卡账户扣收。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要求发卡行调阅签购单副本须按每笔10元支付手续费,补制账单须按每份5元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不提供超额使用贷记卡账户信用额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行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贷记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年费、除年费外的其他费用、透支提现本金、透支消费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当持卡人出现逾期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条 发卡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持卡人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权利
(一)发卡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行发现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可立即停止上调额度、分期业务授权,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等措施。
发卡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贷记卡;如使发卡行造成损失,发卡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法律途径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贷记卡使用;行使担保物权;从持卡人在发卡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向保证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发卡行网站(www.sdebank.com)上等。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五)发卡行有权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开放贷记卡的部分、全部功能,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在发卡行开放的贷记卡的功能范围内使用贷记卡。
(六)必要时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交与贷记卡交易相关的凭证和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签购单等。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发卡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提供贷记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行按约定为持卡人提供贷记卡服务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贷记卡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的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行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行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伪造或使用伪造贷记卡、盗用贷记卡、冒领、冒用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贷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行,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贷记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行按约定提供贷记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户资金情况。
(五)持卡人对贷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收集申请人、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同意发卡行根据其交易及还款记录上调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申请人、持卡人可随时通过发卡行服务热线、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行提出下调信用额度的申请,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四)发卡行可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因贷记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贷记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六)贷记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行柜台或客服热线等渠道及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否则应当按照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七)持卡人可与发卡行约定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贷记卡有关的信息。持卡人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及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八)持卡人存在贷记卡非法套现、贷记卡代垫还款、贷记卡恶意透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签署开卡申请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申请人及持卡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发卡行制订、解释、修改,章程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恒通贷记卡费率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年费(每卡/年) | 单位卡 | 金卡RMB200元 |
普卡RMB100元 |
个人卡 | 标准金卡、玫瑰紫卡、紫金卡主卡RMB100元,副卡RMB50元 |
普卡主卡RMB50元,副卡RMB30元 |
透支利率 | 日息万分之五 |
挂失换卡手续费(每卡/次) | RMB10元 |
损坏换卡手续费(每卡/次) | RMB10元 |
调阅签购单副本手续费(每笔) | RMB10元 |
滞纳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RMB10元 |
补制账单手续费(每份) | RMB5元 |
本行透支取款手续费(每笔) | 交易金额的1%,最低RMB10元 |
跨行取款手续费(每笔) | 境内:交易金额的1%,最低RMB10元 |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易金额的1%+RMB12元 |
境外ATM查询余额手续费(每笔) | RMB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