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的公示
2019-02-20 10:01:44

尊敬的客户:
        为向您提供更贴心的服务,我行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下称《贷记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贷记卡领用合约》向社会公示如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

        在阅读、理解并愿意遵守《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基础上,恒通贷记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含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就恒通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的申请、使用和注销等相关事宜, 达成本合约,并自愿遵守。
 

第一条  申请

        1、原则上,乙方须为年满十八至六十五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特别的,申请恒通星贷记卡,乙方须为年满十八周岁至三十周岁(不含),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
        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贷记卡申请材料,不同卡种的申请材料不同,乙方应在提交资料前仔细查看申请表的要求或咨询甲方工作人员。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完整等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贷记卡申请及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等贷记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咨询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等)了解和查询乙方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为向乙方提供与贷记卡有关的服务需要,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提供及甲方根据乙方上述授权查询获得的个人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金融信息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等)及将乙方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等。除上述用途外,甲方对乙方的信息负保密责任。无论乙方贷记卡是否被批准或是注销终止,乙方均同意甲方留存乙方相关资料,不作退还。
        4、乙方可向甲方为其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记入主卡账户,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须对贷记卡账户中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乙方确保提供的联系人信息真实无误,并同意甲方向其提供的联系人进行贷记卡相关事宜的了解及联系方式的确认。
        6、乙方提供的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批核及信用额度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核准乙方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在经乙方同意后,甲方也可为乙方核发与申请卡种不同的贷记卡。
        2.甲方对乙方的贷记卡信用额度实行客户级管理,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消费情况、还款信用等条件,为乙方设定总信用额度,乙方名下所有在甲方开立的贷记卡卡片(含附属卡)的账户信用额度、分期付款总体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受甲方对乙方设定的总信用额度的控制,且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风险设定额度为循环额度或一次性使用额度。
        3.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贷记卡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对账单或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甲方协商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应以甲方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乙方持有的贷记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甲方有权调减乙方贷记卡的信用额度或停用卡片。

第三条  使用

        1、乙方领取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领取贷记卡后应根据相关提示对贷记卡进行激活,并设置相关的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以便于使用贷记卡进行消费、柜员机交易、网上银行交易、手机银行交易、网上支付交易、电话交易等交易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和密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向乙方索要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贷记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清偿债务款项。
    3、贷记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出售、转卖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贷记卡,否则,乙方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在境内,贷记卡可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贷记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在其他自助设备使用贷记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发卡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4、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自助渠道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境外贴有银联信用卡受理网络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名 Signature Only)商户受理的仅支持签名验证方式的交易,以及其他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发卡行均视该项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无需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单笔人民币1000元,单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交易时,持卡人只需将贷记卡靠近消费设备的“闪付”感应区,而无需输入密码和/或签名即可完成交易支付的功能。甲方所发行的贷记卡均已经具备该支付结算功能。如无需要,乙方可联系甲方客服关闭该功能。
        5、贷记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尽快及时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失手续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因贷记卡交易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贷记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仍对贷记卡失效前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用卡情况,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有效期满前50天以书面、客服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并结清全部欠款,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7、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出现违约情况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甲方有权限制或取消乙方贷记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的权利。
        8、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者卡类转换后,甲方不再收回原卡片,由乙方自行将原卡片的磁条剪角后对卡片进行销毁。如因原卡片未能销毁而被盗用、冒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停用卡片前应先清偿所有欠款后致电甲方客服,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满足条件的客户关停账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10、在使用卡片的过程中,乙方需修改贷记卡留存信息的,应致电甲方客服热线进行修改,但不允许一次性修改所有信息。
        11、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有的债权。

第四条  对账单、签购单

        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寄送对账单。乙方应对提供的电子邮箱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若提供的接收账单的电子邮箱发生改变,乙方须通过甲方贷记卡客服热线或者通过甲方指定的贷记卡短信渠道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未变更。如乙方未能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查询。乙方不得以没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贷记卡账户中的债务。
        2、账单列明乙方账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明细、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乙方应按时足额还款。对无交易、欠款金额不足10元、溢缴款不足100元或乙方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或其它渠道要求不寄送账单的,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3、乙方未收到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否则视同收到。乙方贷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向甲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4、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交规定的的证明资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查询,有权向甲方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向支付甲方因调阅签购单而产生的手续费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的账单,但乙方要求补制最近十二个月之前的账单则须向甲方申请,并向甲方支付补制账单的费用。

第五条  还款与费用

        1、乙方应及时偿还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复利、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或偿还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
        2、贷记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为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对于乙方未能按时归还的款项按月计收复利,复利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年利率为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对于乙方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详见费率表。
        3、贷记卡的违约金收取标准、最低收取限额、透支利率、最低还款比例由甲方确定,甲方有权依据贷记卡的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发生变动时甲方可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从以上一种或多种渠道查询。若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上述调整,则应注销贷记卡,乙方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视为同意并接受甲方上述调整。
        4、乙方使用贷记卡发生的透支消费交易,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该笔交易款项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无须支付透支消费交易的利息。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有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
乙方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透支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所有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分期付款当期分摊本金及费用、预借现金本金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乙方自愿同意不再享受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项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乙方的最低还款比例、最低收费限额等由甲方根据乙方综合表现确定,甲方有权依据客户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发生调整时甲方可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乙方也可通过账单或客服热线查询。
        5、乙方使用贷记卡发生的预借现金交易(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收取手续费(具体金额详见甲方公布的费率表),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约定执行。
        6、乙方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贷记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透支和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7、乙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按乙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从约定的账户中进行扣款,转入贷记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乙方须在到期还款日当天起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因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挂失或被冻结等)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或过了自动扣款日没将当期未足额还款部分款项直接存入贷记卡而产生的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还款款项务必偿还至乙方贷记卡欠款账户内,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指引乙方将还款款项存至任何第三方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因乙方未将还款款项偿还至本人贷记卡欠款账户而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本人承担,乙方应继续偿还其贷记卡债务直至所有债务结清。
        9、贷记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乙方跨行或境外取款时均需向甲方支付手续费。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工本费等费用。以上费用明细及收费标准详见《恒通贷记卡费率表》。
        10、乙方应向甲方缴交贷记卡年费(标准详见费率表)。首年免年费,首次扣收年费在次年开卡当月的账单日产生,缴费周期为一年,从乙方贷记卡账户中扣收且不再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乙方清楚年费仅指乙方向甲方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并不是赠予积分、奖品、增值服务等的对价。乙方同意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暂停或停止卡片使用、调整信用额度、注销卡片、调整或停止增值服务、积分、奖品等优惠情况要求退回或减少年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但乙方可参与甲方制定的优惠活动享受免除年费的优惠。

第六条  欠款催收和抵欠

        1、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3、若乙方不按时归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划扣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有权对乙方的抵质押物、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理财及保全进行处分,以清偿欠款及其他经济损失。
        4、乙方同意甲方在任何时间将本人贷记卡账户所有归属于甲方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机构的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其他

        1、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
        2、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同意提供必要信息给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贷记卡相关信息用于甲方其它金融业务的营销和推广。
        4、乙方确认,其在本申请表预留的常住地址和工作地址均为双方就本合约的履行发生争议进入仲裁和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乙方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在本合约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送达催收通知书等文书同样适用该有效送达地址。甲方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乙方有效送达地址发送各类法律文书,即视为已有效送达乙方。
乙方有效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本合约约定的送达地址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本合约项下甲方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乙方有效送达地址送达的任何文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于投寄之日起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如直接送达的,自乙方签收即视为已送达乙方。
因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另行确认送达地址、乙方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甲方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乙方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乙方送达的任何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仍视为有效送达,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中,邮寄送达不成功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不成功的,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以及所依据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信息将通过甲方网上银行网页、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示。乙方不接受甲方修改的,可以注销甲方贷记卡,否则,视为接受,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6、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以贷记卡相关申请材料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7、甲方不同品种的贷记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相应协议条款及内容均已在甲方网站公告,乙方已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清楚知晓并接受全部条款和内容,这些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乙方充分了解清楚知晓并接受相应服务的利率、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条款,除有特别约定外,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8、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及金融惯例办理。
        9、甲方的客服热线为400-800-3888。为向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控制风险,甲方将对其与乙方的通话进行录音。
        10、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亲笔签名,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生效。合约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贷记卡销户后失效。

恒通贷记卡费率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年费(每卡/年)

单位卡

金卡RMB200元

普卡RMB100元

个人卡

恒通星信用卡主卡RMB100元,副卡RMB50元;

标准金卡、玫瑰紫卡、紫金卡主卡RMB100元,副卡RMB50元

普卡主卡RMB50元,副卡RMB30元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年利率为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按月计收复利。

挂失换卡手续费(每卡/次)

RMB10元

损坏换卡手续费(每卡/次)

RMB10元

调阅签购单副本手续费(每笔)

RMB10元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RMB10元。

补制账单手续费(每份)

RMB5元

本行透支取现手续费率(每笔)

交易金额的1%,最低RMB10元

恒通星卡每账单周期内免收首笔取现手续费

跨行取款手续费率(每笔)

境内:交易金额的1%,最低RMB10元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易金额的1%+RMB12元

境外ATM查询余额手续费(每笔)

RMB4元

短信业务服务费

RMB3元/卡/号/月

消费灵活分期手续费率

3期、6期0.5%/期;9期、12期、18期、24期0.6%/期

账单分期手续费率(不含万应钱卡)

3期0.6%/期;6期、9期、12期0.5%/期;18期、24期、36期0.6%/期

恒通星信用卡取现灵活分期

(现金分期)费率

3期、6期、12期1%/期


 

24小时服务热线:400-800-3888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特此公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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