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向您提供更贴心的服务,我行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如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贷记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恒通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是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结算转账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我行发行的贷记卡种类不同可以分为标准贷记卡、万应钱贷记卡及恒通星信用卡,其中标准贷记卡又可分为普卡和金卡。
第四条 发卡行、 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贷记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领单位指定持卡人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若持卡人对发卡行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有异议,可申请注销贷记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发卡行调整后的信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和扣费透支等。
“小额免密免签”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单笔人民币1000元,单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交易时,持卡人只需将贷记卡靠近消费设备的“闪付”感应区,而无需输入密码和/或签名即可完成交易支付的功能。发卡行所发行的贷记卡均已经具备该支付结算功能。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或其他贷记卡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各类手续费等,下同)、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记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每月对持卡人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本金、溢缴款取现、还款、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复利等进行汇总,根据发卡行及国家相关规定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溢缴款”指持卡人存入贷记卡账户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后剩余的款项。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透支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所有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分期付款当期分摊本金及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透支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贷记卡现金提取信用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贷记卡现金提取信用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贷记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贷记卡现金提取额度内资金,不得划转至其他贷记卡、以及非持卡人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非持卡人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违约金”指当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违约补偿。
“分期付款”指个人贷记卡持卡人将其已透支的欠款分摊为约定的期数进行还款并向发卡行支付手续费的业务。分期付款业务包括灵活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大额消费分期等,分期付款业务的具体规定以发卡行公布的实施细则、章程及发卡行与持卡人的约定为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卡行保留调整分期付款业务种类及实施细则的权利。
第六条 发卡行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消费情况、还款信用等条件,为持卡人设定总信用额度,持卡人持有多张贷记卡的,其名下的多个贷记卡账户信用额度、分期付款总体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信用额度等受发卡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信用额度控制,且发卡行将根据业务风险设定额度为循环额度或一次性使用额度。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向发卡行申领人民币单位贷记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一般由申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对单位卡账户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贷记卡主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申领附属卡。
第九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的所有交易款项及其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用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贷记卡,需按发卡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本章程及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并亲笔签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名章)确认,同时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发卡行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复利、费用及违约金等,以及发卡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追索费用)。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贷记卡须经持卡人本人通过发卡行指定途径激活卡片后方能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贷记卡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电话服务密码。持卡人可通过指定渠道预留、重置或修改相关密码。
第十四条 贷记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 转借、出售和转卖。凡因出租、转借、出售或转卖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行有权暂停该等贷记卡的使用。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申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因申请单位怠于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引起的风险和损失及因持卡人变更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境内,贷记卡可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或其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贷记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发卡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单位卡不能用于除扣费以外的用途。
第十六条 发卡行为持卡人核定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直至停止其使用。同一主卡账户下的所有附属卡共同使用该主卡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七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转账支出及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及符合本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以及发卡行与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充值、网上支付、自助渠道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境外贴有银联信用卡受理网络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名 Signature Only)商户受理的仅支持签名验证方式的交易,以及其他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发卡行均视该项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贷记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遗失贷记卡应立即通过发卡行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发卡行营业网点或发卡行规定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不可撤销。发卡行对挂失生效前持卡人因贷记卡交易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贷记卡有效期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仍对贷记卡失效前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发卡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续发新卡。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至少在卡片有效期满前50天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行,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
持卡人在续卡前卡片状态正常的,其欠款将自动延续至新卡,对于续卡前卡片状态为逾期的,将不再续卡,持卡人应立即结清卡片欠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的,应按发卡行指定的方式申请修改、重置密码。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发卡行均不对持卡人违法、违规、恶意使用贷记卡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销户时,主卡持卡人(单位卡为申领单位)应先取消全部相关卡片(如附属卡等),并清偿所有欠款后方可办理。发卡机构在受理贷记卡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对符合贷记卡销户条件的,为持卡人关停账户。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贷记卡持卡人的透支消费交易,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无须支付透支消费交易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除透支消费外的预借现金、扣费透支等其他贷记卡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清交易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的,全部应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期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透支利率及复利利率按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以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仅能在贷记卡信用额度内使用该贷记卡,发卡行不提供超额使用贷记卡账户信用额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行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贷记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划账凭证无须持卡人签认。在发卡行扣款之日前,持卡人在所提供的账户中留存足够余额以供扣收并保证账户状态正常,因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挂失或被查封等)导致扣收失败所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与发卡行无关。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同时,对持卡人的还款,发卡行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正常透支和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及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及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二十九条 贷记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持卡人跨行或境外取款时均须向发卡行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条 发卡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持卡人收取费用,发卡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自身业务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如持卡人不接受发卡行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注销贷记卡,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发卡行的调整方案。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权利
(一)发卡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行发现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可立即停止为该持卡人办理上调额度及分期业务,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信用额度、冻结贷记卡账户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等措施。
(三)发卡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等任一方式)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贷记卡使用;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贷记卡,如因此使发卡行造成损失,发卡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未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法律途径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贷记卡使用;行使担保物权;从持卡人在发卡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向保证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发卡行网站(www.sdebank.com)上等。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持卡人无法正常用卡的,发卡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六)发卡行有权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开放贷记卡的部分、全部功能,持卡人同意在发卡行开放的贷记卡的功能范围内使用贷记卡。持卡人对发卡行开放的贷记卡功能有异议的,有权注销贷记卡。持卡人有异议但未注销贷记卡的,视为无异议。
(七)必要时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交与贷记卡交易相关的凭证和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签购单等。
(八)持卡人持有的贷记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发卡行在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的前提下,有权调减持卡人贷记卡的信用额度。
(九)发卡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遇持卡人死亡,发卡行保留积分清零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发卡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提供贷记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行按约定为持卡人提供贷记卡服务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贷记卡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三)发卡行按照持卡人提供的电子邮箱每月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至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溢缴款余额)、交易明细、全部应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交易金额小于10元(含)、溢缴款不足100元或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行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伪造或使用伪造贷记卡、盗用贷记卡、冒领、冒用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贷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行,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贷记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行按约定提供贷记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户资金情况。
(五)持卡人对贷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行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收集申请人、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征信信息、账户信息等。
(二)持卡人同意发卡行根据其交易及还款记录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申请人、持卡人可随时通过发卡行服务热线、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行提出下调信用额度的申请,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申请人申领贷记卡及持卡人使用贷记卡的行为即视为申请人、持卡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章程规定的全部内容,同意开通、接受贷记卡的全部功能(包括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对本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签名、签名或小额免密免签等)使用贷记卡产生的透支款项均承担完全的清偿责任。
(四)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五)发卡行可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因贷记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透支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等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出售和转卖贷记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因未能妥善保管其个人信息、卡片及密码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贷记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行柜台或客服热线等渠道及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否则应当按照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八)持卡人可与发卡行约定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贷记卡有关的信息。持卡人应对其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电子邮箱及身份证件号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九)持卡人存在贷记卡非法套现、贷记卡代垫还款、贷记卡恶意透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申领贷记卡时提交的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发卡行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签署开卡申请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授权其任一分支机构受理任何申请人的贷记卡领用申请,领用申请经发卡行审批通过后,由发卡行向申请人统一制卡发卡。发卡行有权基于业务需要委托贷记卡受理分支机构所属一级支行或其他合适的分支机构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发卡行的权利义务,并有权授权贷记卡受理分支机构所属一级支行或其他合适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或被授权机构的名义就持卡人在贷记卡项下全部债务进行催收管理。因贷记卡申请、领用、使用、还款等引起的纠纷应以贷记卡相关申请材料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要求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发卡行对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均将通过发卡行营业网点、网站等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公告,章程修改自公告之日起对全体持卡人生效。若持卡人不接受发卡行对本章程的修改,可注销贷记卡,否则视为同意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行制订、解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版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