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释疑 | 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原则
2024-08-20 16:51:09

  来源:中国外汇   日期:2024年08月06日

  问1:客户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五年中国居留证,是否认定其为中国居民?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的居留证件不同。在上述情况中,该客户持有的五年中国居留证属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而申请办理的居留证件,而非永久居留证,因此,应以该客户的美国护照作为有效证件来判断其居民身份,并认定其为非居民。

  问2: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个人,是否视同为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认定其为非中国居民?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 号),“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鉴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尚不足以判断其经济利益中心为境内,因此,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暂不能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将持证人判断为居民。银行查验客户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辅助判断,若客户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应认定其为非居民,或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号码认定其为非居民。

   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原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 642 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 1 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 1 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 号)第五条规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来认定。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 年版)》(汇发〔2023〕10 号)有关规定,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机构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服务咨询

  • 24小时客服热线 0757-22223388
  • 信用卡服务热线 400-800-3888
  • 白金卡服务热线 400-800-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