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俄罗斯银行是俄罗斯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和外汇控制法》(联邦法第173号)、《外商投资法》(联邦法第160号)、《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联邦法第115号)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俄罗斯卢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但俄罗斯银行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会在必要时(如世界石油价格下跌)对市场进行干预。美元兑俄罗斯卢布汇率根据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计算,其他货币兑俄罗斯卢布的汇率通过国内卢布兑美元和国际上其他货币兑美元报价进行计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俄罗斯境内禁止使用外币交易计价结算。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涉及洗钱等违法行为的进出口贸易均不受限制。俄罗斯居民(个人除外)与非居民之间签订贸易合同(交易价值超过5万美元时)须在授权银行开立交易护照。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收益有汇回要求的,收款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入存入授权银行账户。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一是限制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外商投资。在一般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投资导致获取该领域单家机构控制权(超过表决权总数的25%)或将影响经营决策权的并购行为,须经批准。二是俄罗斯银行通过设定外资参与俄罗斯国内银行体系资本总额度的方式来管理外资在俄罗斯境内信贷机构的投资。外资银行资本占俄罗斯国内银行业资本的比重不得超过50%,超过时俄罗斯银行将不再颁发营业执照并禁止非居民资金注资、增资。三是限制外资及外资持股的机构投资矿产领域。四是非居民资金注资或增资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须经批准。外资投资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9%,超过时监管机构将停发保险活动许可执照。五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须俄罗斯银行核准,其他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在没有俄罗斯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境外参股信贷机构的上限为10%。只有拥有全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和一般许可证的信贷机构,资本金超过10亿卢布的才能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同时须经俄罗斯银行授权并符合相关要求。拥有全业务许可证和一般许可证的银行,自2017年6月1日起,股权资本低于10亿卢布,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在外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须经俄罗斯银行授权并符合相关要求。六是居民与非居民投资俄罗斯金融机构参股比例在10%以下,可以不经俄罗斯银行批准。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俄罗斯银行的债券只能在俄罗斯信贷机构间发行与交易。非居民购买俄罗斯境内股票和其他股票类证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俄罗斯境内发行及卖出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或其他股票类证券不受限制,但境外发行相关证券的地点须获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可以无限制地从(向)关税联盟国家汇入(出)卢布和外币,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卢布或外币的汇出入,需书面申报并告知汇出入总额。居民和非居民购买外币现钞等值4万俄罗斯卢布以上须出示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现钞业务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居民外汇汇款等值5万美元以上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居民或非居民携带现钞出境最高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境外机构或个人不能在俄罗斯境内投资新设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已经设立的金融机构,单个境外机构或个人对俄罗斯境内信贷机构股权投资金额超过1%的股权,须向俄罗斯银行报告。外汇存款账户须缴纳4.25%的准备金。自2016年4月1日起,除个人外汇存款外,其他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从4.25%升至5.25%。金融机构所涉外汇业务须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所有信贷机构的外汇头寸限额是外汇和贵金属计价资产净值的20%。个人部分为外汇和贵金属计价资产净值的10%,需每日计算限额。
按照法律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信贷机构发放牌照从事银行相关交易。若信贷机构不能履行其在回购或信用贷款业务中的义务。俄罗斯银行可从其往来账户中收回资金,也可出售其资产作为特定业务操作的抵押。在具有偿还能力前提下,信贷机构向俄罗斯银行借入债务上限为500亿美元。远期市场上,外汇期货交易大部分在莫斯科交易所进行。俄罗斯银行不参与国内货币衍生品市场交易,但可通过掉期交易提供卢布或外汇的流动性。
居民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向境外同一主体名下的账户资金转移也不受限制。居民也有权在境外银行开立卢布账户。非居民可在俄罗斯境内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同一主体名下的境内外账户之间转移卢布不受限制。
监管当局通过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申报与税收约束实现对外汇交易的整体监控。金融机构须确保提交的数据正确无误,俄罗斯银行保留事后对金融机构未正确履职进行处罚的权力。
(节选自《“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