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美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
2019-10-12 19:16:54
来源:《中国外汇网》
       国际经济制裁根据制裁对象和管辖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初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和三级制裁(Tertiary Sanction)。初级制裁是制裁发起国限制本国国民或由本国国民拥有的或控制的经济组织开展与被制裁国有关的经济往来;次级制裁是指制裁发起国对制裁对象进行制裁的同时,限制第三国的组织或个人与目标方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并对违反规定的第三国组织或个人施加处罚的制裁行为;三级经济制裁不仅要求断绝与制裁对象的经济关系,还要断绝与那些继续同制裁对象进行经济往来的行为者的交往。在实践层面,很多企业对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往往分辨不清楚,相应的合规审查也难以有的放矢。因此,笔者在本文重点对美国初级制裁、次级制裁进行详细解析,并提出企业的应对之道。 

  美国的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
      美国财政部官方文件中并未对“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做出严格定义,而是将具体的制裁范围规定于针对各被制裁国的相关法规当中。以对伊朗制裁为例,美国对伊朗的初级制裁是限制美国人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开展的涉及伊朗的经济活动,或所涉交易具有美国因素,如涉及美元资金转移活动或涉及受美国法律管辖的货物、软件、技术等。其中,美国人(USPersons)是指受美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组织,包括:(a) 任何美国公民或居民,不论其身处何处;(b) 位于美国境内的人或组织;(c) 根据美国法律或州立法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或位于美国领土、领地、地区的公司;(d) 由上述(a)或(c)项所述的自然人或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组织,不论其位于何处或在何处开展业务。对“次级制裁”的直接说明出现在2016年1月发布的《关于在执行日取消联合全面行动计划中特定制裁措施的指导方针》中,该文件指出,对伊朗的次级制裁通常指向非美国人(non-US Persons),针对的是在美国管辖范围外实施的涉及伊朗的特定活动,且该活动不涉及美国人。具体而言,相关主体不涉及美国人指的是:(a)相关主体不属于美国人;(b)相关交易没有利用或者通过美国人来促成、批准或保证;(c) 相关交易没有使用美国的金融系统;且(d)相关交易不涉及美国原产货物和美国含量超过特定比例的货物。制裁手段通常为断绝美国与其的商业往来、扣押其在美国的财产或处以罚金等。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的措施类型包括贸易制裁和金融制裁。其中,贸易制裁包括进出口的数量限制、类别管制和禁运,此外还包括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停泊、降落和补给限制,以及出入境签证限制。金融制裁包括冻结或没收资产;冻结或取消受制裁国预期应得的双边援助款项,或者国际机构的商业、信贷融资,以及禁止对受制裁国家或受制裁实体的投资;切断获取美元和使用美元的渠道;禁止金融机构与被制裁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等业务往来等。 

  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的主要区别
      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的本质区别在于目标和所依据管辖权原则不同。由于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在目标和管辖权依据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其合法性也因此有所不同。一是制裁目标。从两者的目标来看,初级制裁是通过对目标国的单边制裁实现对目标国的强力约束;次级制裁建立在初级制裁的基础之上,其本质上是一国凭借其国际优势地位将其单边制裁转变为多边制裁的强制手段,意在增加第三国不支持美国制裁措施的成本,迫使第三国采取与其同样的制裁措施, 间接实现多边制裁的效果。二是制裁的管辖权依据。从依据的管辖权原则不同来看,初级制裁主要依据的是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而次级制裁主要依据的是域外管辖原则。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的概念经常难以区分,其原因在于,美国在初级制裁中扩大了对“美国人”的解释范围,其不仅包括美国公民、居民和法人,也包括美国企业在外国设立、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对“美国人”进行扩大解释时,实际上是对由本国自然人或法人控制的境外组织适用了域外管辖原则。此外,对于与美国有连接点(Nexus)的交易也被包含在初级制裁的范围内,拓展了对物管辖的范围。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拓展域外管辖的方式有所不同,前者是通过拓展对人和对物管辖权的方式实施“长臂管辖”;后者是直接将与美国没有连接点的第三国个人和实体纳入制裁对象。三是制裁的合法性。美国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对本国公民、居民和境内实体实施制裁毋庸置疑,但美国在初级制裁中扩大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范围,以及在次级制裁中将与美国没有任何连接点的第三国实体纳入管辖范围的做法,其合法性存疑。对初级制裁的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涉及到跨国公司母国的管辖权问题。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通常情况下,管辖权的行使是以地域主权观念作为管辖的基础理念,因此对子公司的管辖通常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因此,美国对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境外子公司实施域外管辖,必然引起与东道国的管辖冲突。争议更大的是次级制裁。由于其制裁范围扩展至第三国,屡屡被包括我国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国家提出抗议,其中也不乏加拿大、法国等与美国关系向来友好的国家。为证明域外管辖的合法性,美国经常援引国际法中的“客观属地原则”(又称“效果原则”)、“保护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客观属地原则指当外国的某种行为对国内产生了直接的、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如相互认可的犯罪行为,可以据此进行管辖。保护性原则主要适用于对威胁本国安全、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某些外部行为进行管辖。普遍性原则承认国际社会成员有权对公认的危害所有国家及国民的行为进行惩罚。在缺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作为基础,且受次级制裁的国家与美国缺乏政策共识的情况下,次级制裁往往存在被滥用而侵犯东道国司法主权的嫌疑

服务咨询

  • 24小时客服热线 0757-22223388
  • 信用卡服务热线 400-800-3888
  • 白金卡服务热线 400-808-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