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广东省小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特别服务规范(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入了银行机构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网络平台经营店主等市场主体提供开户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与落实账户实名制、核实申请人真实意愿无关或与评估账户开立潜在风险不相称的明显不合理行为。
二、广东省内各银行机构在执行《负面清单》过程中,应当杜绝简单机械“一刀切”的管理理念和做法,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实施银行账户服务分级分类管理,注重根据已识别的风险等级提供匹配的银行账户服务和风险管控措施,做到该坚持的风险防控原则要坚持,该满足的正当合理账户服务需求要满足。
三、《负面清单》将根据银行账户服务和风险防控新形势、新情况动态调整更新。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广东省内各银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做好实施效果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时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馈完善《负面清单》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小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特别服务规范(负面清单)(2022年5月版)
序号 | 特别服务规范(12项) |
一、开户申请(4项) | |
1 | 不得未经本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程序审核,由服务网点个人越位答复、隐形拒绝开户申请。 |
2 | 不得将是否已经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初创小微企业开立基本账户的条件。 |
3 | 不得未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直接拒绝为注册经营场所为网上交易平台、集中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为自有或租赁房屋等符合国家商事登记改革政策的新型小微企业提供开户服务。 |
4 | 不得未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仅以办公场所较为简单、没有企业门牌、雇佣或参保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
二、资料审核(3项) | |
5 | 不得违反“一次性告知补正”原则,反复要求补充实名制验证、客户身份识别等关键性开户资料。 |
6 | 不得要求客户自行提供指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税务、政务等电子渠道查验的信息进行循环证明。 |
7 | 不得不考虑小微企业实际情况,要求初创小微企业提供与建立已久或大中型企业同样详细、完备的财务资料或商业计划。 |
三、尽职调查(2项) | |
8 | 不得未经本行风险识别程序,直接引用监管规定或业务指引、其他银行机构或相关部门共享的风险线索作为拒绝开户的理由。 |
9 | 不得未经区分客户风险程度,“一刀切”在开户前采取上门核实尽职调查措施,或以企业异地注册、负责人为异地户籍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
四、风险管控(3项) | |
10 | 不得未考虑客户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一刀切”设定明显过低或过高的交易渠道、交易限额、交易频率等账户功能限制。 |
11 | 不得未结合客户基本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直接依据风控系统交易特征判定结论,“一刀切”采取对客户权益限制较大的风险管控措施。 |
12 | 不得未经告知客户有关事项及申诉渠道,对使用中的银行账户采取对客户权益限制较大的风险管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