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卡(借记卡)章程》的公示
2018-05-09 17:32:44

尊敬的客户:
        为向您提供便捷的小额快捷支付服务,根据中国银联的统一行业指引,我行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恒通卡(借记卡)章程》(下称《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如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通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恒通卡(借记卡)是由我行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恒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单位卡(含普通单位卡和单位结算卡)和个人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借记卡(以下简称:磁条卡)和IC借记卡(以下简称:IC卡)。普通单位卡和个人卡分别有主卡和副卡,主卡具有存取现金(限个人卡主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副卡有取现(限个人卡副卡)、消费和查询等功能。单位结算卡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使用及管理要求与其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致,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但具体开通的功能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条 恒通卡属记名式借记卡,可凭密码(小额免密免签、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在我行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以及在“银联”标识的终端上使用。
        第三条 恒通卡所有权属我行。我行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恒通卡的单位(含单位指定的持卡人员)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恒通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同时本章程对副卡持卡人有同样约束力。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我行所辖营业机构申领恒通卡(借记卡),不需提供担保,并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正确、完整、真实。
        第六条 普通单位卡、单位结算卡凭申请单位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及我行要求的材料、手续申领。
        第七条 个人卡主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副卡由主卡持卡人凭本人及副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并由主卡持卡人指定副卡使用限额。
        第八条 申领人在申办恒通卡前应知悉并理解本章程及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和内容。申领人申办恒通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签章,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发卡。
 第九条 恒通卡开户,申领人需按照我行相关公告的标准缴纳开户工本费。
        第十条 我行部分特色卡种(如社保卡,具体以我行规定为准)可申请开立对账折业务。对账折仅限于卡片交易明细对账,不具有支取及其他交易功能。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恒通卡具体功能的不同,持卡人凭恒通卡可在我行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也可在我行所加入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自助柜员机或指定营业柜台使用。IC卡芯片功能的使用需受理点具备芯片卡的受理条件。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单位卡由单位授权持卡人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三条 IC卡设主活期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卡主活期账户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外,需凭客户预设的密码才能进行交易,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脱机消费不需使用密码。我行IC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等业务,若持卡人无该业务需要,可向我行申请关闭。
        小额免密免签,是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具体金额根据中国银联业务要求制定并更改后公示)的交易时,持卡人只需将银行卡靠近消费设备的“闪付”感应区,而无需输入密码和/或签名即可完成交易支付的功能。
        第十四条 持卡人还可在我行电话银行系统、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以及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单位卡除外)使用恒通卡。
        第十五条 恒通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六条 普通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普通单位卡账户;普通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单位结算卡的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同其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致。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及其工资性款项和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七条 恒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出售和转卖。凡因出租、转借、出售或转卖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普通单位卡、单位位结算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更换持卡人的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个人卡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个人卡持卡人在我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每日累计不超过20000元等值人民币,行内转账每日累计不超过50000元等值人民币,IC卡的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跨行自动柜员机日累计取现、转账不得超过中国银联及人民银行的相关限额规定。其他非柜台渠道的转账限额,由客户在签约开通具体业务渠道时自行确定对应限额。恒通卡外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还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结算卡开通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功能的,其所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取现管理要求。单张单位结算卡的ATM取款交易上限为每卡每日累计20000元;同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关联不同单位结算卡的,同一账户的ATM取款交易上限为每日每户累计20000元。恒通卡在境内外自助柜员机取款和境外商户消费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关及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按发卡机构公告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二十条 持卡人如遇恒通卡被我行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按指定时间及要求到相应营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超过25个自然日未领取的,柜员机所在营业网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持卡人须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按照通过适当方式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持卡人逾期不缴交年费的,发卡机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一个月后仍不缴交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持卡人恒通卡所有办理支出类财务交易的功能,我行保留对持卡人欠交年费的追索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机构按规定上报监管部门后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不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最低期限,公告期满即生效。如监管部门没有要求最低期限的,则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销户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恒通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自开卡日起六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卡片,我行将暂停卡片的非柜台交易。持卡人需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身份核实后才能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恒通IC卡设有有效期,卡片到期时,持卡人应及时到我行办理延长卡有效期或换卡方能继续使用,但若单位结算卡相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有效期短于卡片有效期的,单位结算卡的有效期同其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的有效期,相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到期后,单位结算卡不得再申请延长使用。若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延长卡有效期或换卡手续,导致已过期的IC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引起的损失我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挂  失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如遗失、损坏卡片或遗忘密码,可由持卡人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卡持卡人还需提供开户单位的相关资料)到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或委托他人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书面挂失,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到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请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5天,持卡人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否
则5天后自动解除临时挂失。营业机构受理挂失后卡片立即停止支付,但佛山社保卡临时挂失有效期为永久,持卡人挂失或临时挂失社保卡后,均需按照规定向我行申请补发。
        恒通卡卡片或密码的补发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卡持卡人还需提供开户单位的相关资料)前往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可在办理书面挂失后即时补发,并按照我行相关公告的标准缴纳工本费。
        恒通IC卡的电子现金挂失不补发,因持卡人遗失卡片造成IC卡电子现金余额的损失,我行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有折卡与存折的密码,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使用,一方的挂失也不影响另一方的使用。借记卡的主卡挂失,附属卡无法使用;借记卡的附属卡挂失,主卡和其它附属卡可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的支付密码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密码或印鉴等支取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使用,一方的挂失不影响另一方的使用。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或临时挂失失效后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如持卡人挂失恒通卡后,在补发新卡前找回原卡,可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向原挂失营业网点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恒通IC卡芯片损坏办理挂失补发,其电子现金户余额在受理挂失申请30天后转入其新卡主活期账户。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不同恒通卡具体功能的不同,持卡人凭有效恒通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主卡及已开通存取现金功能的单位结算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到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办理恒通卡业务的情况,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30日向我行查询核对。在查询过程中持卡人如需委托我行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我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对享受我行月结单寄送服务的持卡人,我行向持卡人寄出月结单之日起60天内,如持卡人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的,则视同认可。
        三、恒通卡可凭密码使用,凡是使用持卡人恒通卡账户的信息和密码,通过我行安全系统检测的行为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恒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恒通卡时,持恒通卡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结清余额,交回恒通卡。普通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可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结算卡销卡只注销卡片,不影响对应账户的使用。副卡可单独申请销户,但主卡申请销户时,副卡必须同时办理销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恒通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恒通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十二个月内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当持卡人要求查询超过十二个月的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可向持卡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恒通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恒通卡;使用伪造或作废恒通卡;冒用他人恒通卡等。
        五、我行在收到卡片被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可疑银行卡时,可按相关机构的要求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我行可按相关规定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可疑银行卡的交易。
        六、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三十条 恒通卡内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恒通IC卡电子现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 我行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签署开卡申请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我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客户相关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我行网站或营业机构进行公布,章程经适当方式通知客户后即生效,若客户不接受我行修改,应办理恒通卡的销户。
        特此公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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