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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2008年第九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008/05/16 14:49:3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8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494号),以及《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为五年期浮动利率债券,按季付息。债券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以下简称Shibor)。债券发行总量2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8年6月3日,起息日为2008年6月3日,兑付日为2013年6月3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8年9月3日,以后每年3月3日、6月3日、9月3日、12月3日为债券结息日和利率调整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期债券的基准利率计算规则为:
(一)基准利率计算方法详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站(http://www.shibor.org)上的有关说明。
(二)本期债券招标时采用的利率基准为5月20日的7天Shibor 10日均值,利率基准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首次付息时采用该利率基准。
(三)本期债券第二次付息的基准利率为前次付息日前一个工作日的7天Shibor 10日均值,以后类推。
(四)本期债券按季付息,利息支付数额=债券面值×(基准利率+中标利差)÷4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的权利。
 
第二部分      
一、 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可在25个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最高有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25个标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
(三)本期债券设立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 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8年5月21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进行投标;11:30中标确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8年5月22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2008年5月22日-2008年6月3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8年6月3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
2008年6月4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8年6月4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 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 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0%,无兑付手续费。
三、 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 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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